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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2022〕29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形成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的企业文化;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四)提高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  (五)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行为指南。公司应当按照该指引的精神和要求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战略目标、战略方针、经营宗旨和经营计划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 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八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投资者关系专员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当存在公司号码、地址变更的情况,公司及时公布相应信息。  第九条 公司对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的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将探索通过新媒体平台如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上述平台的相应信息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若相关信息变更,也将及时对其上述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但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公司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将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公司将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将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投资者说明会将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将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同时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七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将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九条 公司将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将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秘办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牵头组织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生产运营管理中心、市场管理中心、战略发展中心、技术关心中心、财务中心、行政中心、法务中心、信息中心等部门协同配合。  第二十三条 公司指定董秘办为公司投资者管理关系管理的专职部门,并配备投资者关系管理专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将视具体情况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积极督促上述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属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七条 公司将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将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将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包括目前有效及经修订的法律、法规)或与《公司章程》(包括经修订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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